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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工作报告里的减税政策,你读懂了吗?
    关注标签: 减税政策,你读懂了吗?     发布时间:2017/3/13 9:21:54 访问:1331次

    在3月5日开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的一系列减税政策,引发企业一片欢呼,也引起业内人士热议。哪些企业能受惠?要想充分享受优惠,企业应该注意什么事项?一起来听听专业人士的建议。  

      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  

      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今年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3项税收新政惠及面宽广


      谈到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减税措施,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蓝逢辉用了一个词:“大利好”。

      “小微企业在解决社会就业、服务民生、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总理提出: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这对于减轻小微企业负担,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推动小微企业发展,意义显而易见。”蓝逢辉说。

      此外,企业转型升级需要资金支持,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也有利于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助推实体经济做强做大。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国税局的初步统计显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预计将有14户企业可享受此项优惠,加计扣除金额大幅增加。“随机抽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调研显示,受访者加大企业研发力度,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壮大的意愿非常强烈。”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关于增值税简并税率问题,业界和企业的呼声由来已久,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予以明确,简化增值税税率,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一方面便于企业财会人员理解和遵从,减少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营造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江苏省江阴市大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李磊认为。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也表示,“虽然目前已实现全面营改增,但按现行增值税规定,依然区分为营改增试点行业和非营改增试点行业。针对非营改增试点企业,目前依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规,主要适用于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具体适用税率为:17%(绝大部分的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销售或进口粮食等4大类特定货物)、0(出口货物)。简并增值税税率,对于确保税收中性、维护税收公平意义重大。”

      “所以,政府工作报告中的3项税收新政,实际上可以让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营改增试点企业、非营改增试点企业都受益。”刘天永说。

      不过,在为“利好”消息欢欣鼓舞的同时,企业也应该意识到,现有政策对纳税人的合规经营、自觉遵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而言,财务管理制度、核算制度不健全的情形比较普遍,票据管理不规范、可抵扣发票取得不充足等问题也很常见,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家发红利,企业也未必能享受得到。所以,建议企业在健全财务制度、财务核算、规范管理等方面下功夫,以充分享受政策优惠。”蓝逢辉说。


    科技型中小企业:密切关注新政 用足用好优惠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企业将来执行政策时,应注意政策适用范围正确操作。

      

      弄清政策适用范围

      

      按现行有关政策,所谓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界定这一主体,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  

      ——就企业规模而言,不能是大型企业。  

      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依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而税法上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界定的标准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

      二者存在差异,因此,关于“中小企业”的标准有待后续明确。  

      ——就企业性质而言,只能是中小企业中的科技型企业。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此前部分省市专门出台了相关细则。

      比如: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将工业中小企业标准确定为: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中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其中:申请认定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在天津市境内注册的中小企业(企业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下)。  

      (2)具有一定的专职科技人员。

      (3)具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  

      (4)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和科技创新活动。  

      (5)具有经由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和服务。  

      申请认定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已经是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认定证书为准)。  

      (2)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并且企业年均增长在20%以上。  

      (3)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要有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并且企业通过这些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提供产品和服务。

      (4)企业在细分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十名。  

      可以预见,下一阶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该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商讨确定享受此轮税收优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执行。而这些认定标准与财税〔2015〕119号文件及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可能口径不完全一致。这也很好理解,因为一个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的待遇,一个是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待遇,认定标准不一致是很正常的。

      

      政策实惠看得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在盈利能力和研发投入力度不变的情况下,得到的实惠有多大?一个案例可说明。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6年度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当年研发费用支出合计为100万元,且费用化已经全部抵减了利润额,假设没有其他调整事项,则按照2016年度现行税收政策,在计算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200-100×50%=150万元,若该企业同时也是高新技术企业,则应纳所得税额=150万元×15%=22.5万元;若是一般企业,则应纳所得税额=150万元×25%=37.5万元。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优惠政策施行后,同样的企业规模,沿用上例条件均不变,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200-100万元×75%=125万元,若是高新技术企业,则应纳所得税额=125万元×15%=18.75万元;若是一般企业,则应纳所得税额=125万元×25%=31.25万元。  

      这样算下来,即使企业税前利润总额不变,但随着新政出台,企业税后净利润大幅增加,结构性减税成效明显。

      

      若干事项需注意

      

      在税收新政执行过程中,企业应该注意:  

      ◎企业主体是否满足新政规定的条件,若不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范畴,就不能按照新政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待遇。  

      ◎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设置相应的辅助账簿,企业会计核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与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会计核算内容和范围广泛,超过税法规定扣除基数的情形,若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法规定为准重新确认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基数,避免扩大扣除基数多计算加计扣除额,少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除中型科技型企业外,小型微利科技型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提高比例税收优惠与减低税率优惠的叠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按政策规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但可以享受国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适用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有所区别,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要按照新政及税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涉税资料的申报和备案工作,按照税法规定保存好备查资料,便于主管税务部门后续管理和核查。  

      总之,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密切关注即将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既要注重实体性政策规定,也要注意程序性要求,这样才能用好用足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让国家的利民举措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国家进行结构性减税的初衷。

     

    小微企业:单户减税幅度最高可达60%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如何理解这项减税政策?该项新政将给纳税人带来何种幅度的减税效应?


      享受优惠有条件


      要准确理解这项减税政策,首先应弄清“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所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什么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具体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在企业所得税领域,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我国从2011年开始,在减低税率的基础上,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定金额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将年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税优惠(相当于按10%的“税率”计税)。

      此项优惠政策的上限金额先后经历了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及本次50万元的变化:2011年度上限为3万元;2012年度~2013年度上限为6万元;2014年度上限为10万元;2015年1月~9月,上限为20万元;2015年10月~2016年12月上限为30万元。


      小微企业减税幅度推演


      为了帮纳税人更好理解优惠新政,了解减税效应,我们通过案例来推演。

      假定:2014年~2017年度,甲企业每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乙企业每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丙企业每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案例中的企业,均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标准,但每个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各有不同,且均不考虑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2014年度,甲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乙、丙企业均未超过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但超过了当年“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2014年上限标准为10万元)。

      1.甲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0×25%=12.5万元

      2.乙企业全年适用“减低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30×20%=6万元

      3.丙企业全年适用“减低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20×20%=4万元

      (二)2015年度,甲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乙企业1月~9月未超过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但超过了当时“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20万元),10月~12月未超过当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30万元);丙企业全年未超过当年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

      1.甲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

      2.乙企业全年适用“减低税率”、部分月份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1)1月~9月按“减低税率”的优惠方式依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30÷12×9×20%=4.5万元

      (2)10月~12月按“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优惠方式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30÷12×(12-9)×50%×20%=0.75万元

      2015年度合计应缴企业所得税:4.5+0.75=5.25万元

      (3)丙企业全年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20×50%×20%=2万元

      (三)2016年度,甲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乙企业、丙企业未超过2016年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

      1.甲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

      2.乙企业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30×50%×20%=3万元

      3.丙企业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20×50%×20%=2万元

      (四)2017年度,甲、乙、丙企业均未超过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暂据拟出台的新上限标准50万元,具体仍以最终公布的为准),均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甲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50×50%×20%=5万元

      2.乙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30×50%×20%=3万元

      3.丙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20×50%×20%=2万元

      具体数据见2015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税测算表。

      从上表分析可见,2017年这次减税政策实施后,企业减负效应明显:

      一是涉及面扩大,在实务中,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纳税人比30万元的纳税人涉及的户数将大幅增加,将是历次减税涉及纳税人户数最多的一次。

      二是减税金额最大,享受减税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越高,减税的金额就越大,对于年所得50万元的企业而言,不仅是超过以往上限3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而且是全部所得既可减低5%的税率、还可减半计税,相当于是减按10%的税率计税,单户最大减税金额可达7.5万元。

      三是减税比例最大,由于享受优惠的年所得的上限提升至50万元,“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双减效应凸显,相对于25%的基准税率而言,现在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计税,加之计税依据大幅提升,其减税的比例也较以往历次更大,单户减税幅度最高可达60%之巨。


      建议:修改相关法规政策


      现行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优惠方式,是由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而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则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允许减按50%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对象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

      因此,涉及的税收法规及政策的修改将有两项:

      先要修改减低税率政策适用对象的标准。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30万元是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上限的提高意味着首先要修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将小型微利企业三项标准中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至于其他两项(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是否会同时有所变化尚不知晓。

      然后还要调整现行减半征税政策的上限。至于是通过修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一并规定,还是继续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规定,还有待观察。

      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修改后的相关规定的核心将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来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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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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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2011-9-26)
    国税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 (2011-9-26)
    国税总局: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 (2011-9-6)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
  • (2011-8-29)
    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
  • (2011-8-25)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 (2011-8-19)
    国税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1-8-17)
    2011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2011-8-10)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 (2011-8-10)
    重庆市调整销售不动产代开发票征收率
  • (2011-8-10)
    2011最新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 (2011-8-10)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2011-8-10)
    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
  • (2011-7-29)
    国税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 (2011-7-29)
    国税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 (2011-7-29)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
  • (2010-1-11)
    重庆地税2010年各月纳税申报期限表
  • (2009-12-9)
    国税总局:租房收入征个人所得税
  • (2009-9-27)
    国税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 (2009-9-27)
    《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 (2009-9-27)
    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2009-9-23)
    最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2009-9-16)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2009-9-16)
    国税总局关于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二)
  • (2009-9-16)
    国税总局关于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一)
  • (2009-9-1)
    新认定高新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 (2009-9-1)
    国税总局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 (2009-7-15)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 (2009-7-14)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 (2009-7-13)
    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2009-5-10)
    2009新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 (2009-5-10)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2009-5-10)
    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5-10)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
  • (2009-5-1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
  • (2009-5-10)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
  • (2009-5-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
  • (2009-5-1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
  • (2009-5-1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 (2009-5-7)
    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 (2009-5-7)
    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2009-5-7)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 (2009-5-7)
    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
  • (2009-5-7)
    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
  • (2009-5-7)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规定
  • (2009-4-23)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
  • (2009-4-23)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若干政策问题
  • (2009-3-17)
    重庆台湾农民创业园市级配套政策
  • (2009-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 (2009-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2009-2-4)
    《重庆市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 (2008-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009
  • (2008-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009
  • (2008-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9
  • (2008-11-18)
    国税: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08-11-14)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 (2008-11-14)
    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 (2008-11-14)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
  • (2008-11-14)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 (2008-11-14)
    关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2008-11-14)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 (2008-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修订2006
  • (2008-9-28)
    商务部关于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指导意见
  • (2008-9-28)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外商来渝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 (2008-9-28)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 (2008-9-28)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 (2008-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2008-5-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2008-5-6)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通知
  • (2008-3-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08-2-26)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 (2008-2-26)
    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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