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现将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再次进行宣传如下:一、如实填写相关栏次。1、“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必须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具体中文名称,不得填开“商品”、“服务费”、“服装”、“药品”、“食品”等笼统性称谓。2、“规格型号”栏必须根据货物具体标注规格型号填写,不得随意填写或乱填。3、“单位”栏应准确填写。本栏应根据所售货物准确填写计量单位,不得采用不规范的计量单位(如在销售禽、蛋、猪、牛等商品时,填写“个、头、只”等,造成无法准确计算单位价值)。4、“数量”栏应准确填写。对于能够反映货物具体数量的必须填写准确的货物数量。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开具销货清单。(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纳税人不得自制销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三、对取得的未按照规定开具的扣税凭证的处理目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各基层国家税务局通过新开发运用的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分析系统对2015年及2016年1—7月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扫描,对取得的未按照规定开具的扣税凭证的一律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或补缴税款处理。提醒各位纳税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和取得符合开票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对取得的未按照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主动进行进项税转出或补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重庆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