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三明王氏兄弟用阴阳合同隐匿股权转让收入,少缴个税298万、补罚524万;淮南一股东伪造协议逃税更被判刑4年。
要点梳理
- 真实案例:2023年,福建三明泰宁县某公司原控股股东王元春、王逢春转让股权时,签订「阴阳合同」隐匿真实收入、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等298.29万元。2025年6月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524.38万元,已全部入库。
- 更严重的后果:安徽淮南一药业公司股东鲍某转让51.09%股权,实际作价7000万元,却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低价申报,少缴税款1175.48万元。补税后仍被移送公安,法院以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50万元——行政前置阶段没补缴,刑事追责躲不掉。
- 政策依据:股权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缴20%个税,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工商与税务信息已实时共享,股权变更完成即自动触发风险预警,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一比对就露馅。
- 合规要点:①按真实交易价格申报,杜绝阴阳合同;②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在限期内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可阻却刑责(五年内两次以上被罚除外);③完整保存股权原值凭证,否则按不利方式核定;④转让协议签完,转受让方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来源与声明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中国税务报(2026-10-09)。
原文链接: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80/c5250241/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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