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主要税种:统一税率、适用范围与优惠政策对照表

编制说明: 本表严格遵循「必须联网核实官方来源、不得臆造文号/日期」的查证要求,把截至 2026 年 9 月已查证的四大类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合并为统一对照表。每项标注出处(法律名称 + 文号 + 官方来源)与有效期。实际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公告为准。

一分钟速查

· 增值税:税率 13% / 9% / 6% / 0%,征收率 3%;小规模纳税人 2026—2027 年普惠降至 1%,月 ≤10 万免征。

· 企业所得税:标准 25%;小型微利实际约 5%;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污染防治第三方、西部鼓励类产业 15%。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3%~45%,经营所得 5%~35%,利息股息红利 20%;个体户 ≤200 万部分减半。

· 附加税:城建税 7% / 5% / 1%,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 2%(福建 1%);小微企业 2027 年底前减半,月 ≤10 万免征教附与地教附。

一、企业所得税(CIT)—— E 系列

E-01 | 25% | 居民企业基本税率

适用: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也适用 25%。

对比: 标准法定「中枢锚点」,高于小型微利实际税负,低于高新等专项优惠上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主席令第63号)flk.npc.gov.cn | 有效期: 长期有效

E-02 | 20% | 非居民特定所得

适用: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源泉扣缴。

对比: 跨境「源泉扣缴」名义税率,实际常受双边税收协定减免(如中-新/中-港)低至 10%。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九条(主席令第63号) | 有效期: 长期有效(协定优先)

E-03 | 约 5% | 小型微利

适用: 同时满足:① 应纳税所得额 ≤ 300 万元;② 从业人数 ≤ 300 人;③ 资产总额 ≤ 5000 万元;且属非限制/禁止类行业。

对比: 核心普惠政策。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 20% 征收,实际税负约 5%;与研发加计叠加更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fgk.chinatax.gov.cn) | 有效期: 至 2027-12-31

E-04 | 15% | 高新技术企业

适用: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对比: 相比标准 25% 直接减免 10 个百分点;与研发费用加计(多数 100%)协同,实际可低于 8~9%。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主席令第63号) | 有效期: 长期有效(资格动态维持)

E-05 | 15% | 技术先进型服务

适用: 从事信息技术外包、科技研发设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等并符合规定条件。

对比: 服务业版「高新待遇」,需满足合同金额/境外收入占比/研发费用等指标。

依据: 财税〔2017〕7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 | 有效期: 长期有效

E-06 | 15% | 污染防治第三方

适用: 符合条件的环保、排污治理第三方企业,凭公告享受。

对比: 绿色税收杠杆,与设备投资抵免、环保增值税即征即退形成组合。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3 年第 38 号 | 有效期: 至 2027-12-31

E-07 | 15% | 西部鼓励类产业

适用: 设在西部 12 省/市/自治区,主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项目并满足条件。

对比: 区域协调工具;与东部形成约 12 个百分点落差,引导产能向中西部落地;需省级备案认定。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 | 有效期: 至 2030-12-31

E-08 | 0%/免税 | 特定收入

适用: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长期持有);非营利组织相关收入等。

对比: 税基式减免,直接不计入应税收入,性质与「利润扣除型」不同。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主席令第63号) | 有效期: 长期有效

E-09 | 限额扣减/抵免 | 亏损结转与境外抵免

适用: 亏损结转(一般后 5 年,高新技术/科技型中小企业 10 年);境外已缴税款可抵免。

对比: 本身不是「税率」,但调节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共同形成有效税率 ETR。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主席令第63号) | 有效期: 长期有效

⭐ 企税小结:一主多从——标准锚点 25%,辅以「小型微利实际约 5%」、「高新/技术先进型服务/西部及绿色环保」15%、跨境非居民 20% 或协定税率。实质是从名义税率到有效税率的多层过滤网,政策导向远强于纯财政增收。

二、个人所得税(IIT)—— P 系列

P-01 | 3%~45% | 综合所得(七级超额累进)

适用: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汇算清缴;七级超额累进:3%/10%/20%/25%/30%/35%/45%。

对比: 劳动性收入的主体税,体现按能力负担;低收入低边际、高收入高边际,拉开收入差距。

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2018 年修正,2019-01-01 施行) | 有效期: 长期有效

P-02 | 5%~35% | 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

适用: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经营所得,按年计税。

对比: 把自营/个体经营与雇佣劳动区分开来;经营所得封顶 35%(低于综合 45%),体现对小微创业的倾斜。

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2018 年修正) | 有效期: 长期有效

P-03 | 20% | 利息股息红利(比例税率)

适用: 存款利息、上市公司分红、股权/房产租金与转让收益等。

对比: 资本性收益就源计税、简单高效;对比综合所得最高 45%,体现劳动与资本的税负差异。

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 有效期: 长期有效

P-04 | 年终奖单独计税 | 全年一次性奖金

适用: 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按月度税率表换算计税。

对比: 避免年终奖税负集中跳档;到期后需持续关注是否延续。

依据: 财税〔2018〕164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0 号 | 有效期: 至 2027-12-31

P-05 | 个体户 ≤200 万减半 |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

适用: 2024-01-01 至 2027-12-31,个体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并适用经营所得个税税率。

对比: 「个体版」小型微利政策;与企税小微逻辑类似,通过缩减名义税基降低经营成本。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 有效期: 至 2027-12-31

P-06 | 专项附加扣除 | 六项专项附加 + 个人养老金

适用: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外加个人养老金(扣除上限 1.2 万元/年)。

对比: 决定实际税负的核心变量;低收入群体获惠较少、高收入(45% 档)获益更大,用于调节纵向公平。

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 国发〔2018〕41 号(国令第 706 号) | 有效期: 长期有效

P-07 | 汇算免办理 | 年度汇算免除

适用: 符合免除条件的纳税人,可免于填报年度汇算(2023 年第 32 号公告明确了特定情形可免办)。

对比: 征纳双向减负;与年终奖单独计税、核定征收共同构成流程简化,降低遵从成本。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2 号 | 有效期: 长期有效

⭐ 个税小结:呈现「劳动 vs 资本、就业 vs 经营、高收入 vs 小微企业」三维区分。劳动最高 45%,经营/资本多数封顶 35%/20%;小微经营者可通过小型微利与个体户减半大幅压缩实际税负。总体趋势是「提低、稳中间、结构性调节高收入群体」。

三、增值税(VAT)—— V 系列(2026-01-01《增值税法》施行后口径)

V-01 | 13% | 基本税率

适用: 销售、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一档。

对比: 流转环节最核心的一档,覆盖零售、制造、物流;与 9%/6% 形成「高—中—低」分流。

依据: 《增值税法》第十条(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 有效期: 长期有效

V-02 | 9% | 低税率

适用: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对比: 与 13% 的区分锚点是「货物 vs 基建/不动产」;跨业经营须分别核算,否则从高一档适用。

依据: 《增值税法》第十条 +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 | 有效期: 长期有效

V-03 | 6% | 低税率

适用: 金融、保险、科技研发设计、信息技术、生活服务、咨询管理、销售无形资产。

对比: 服务业的主档位;研发/技术类收入通常落 6%,形成与加计抵减 5% 相衔接的底座。

依据: 《增值税法》第十条(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 有效期: 长期有效

V-04 | 0% | 出口/跨境应税行为

适用: 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按范围适用零税率(或免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境。

对比: 出口退税的核心:按「征多少退多少」退还已纳增值税,与 9%/6% 形成进项可退差异。

依据: 《增值税法》第十条 + 跨境应税行为管理规定 | 有效期: 长期有效

V-05 | 3%(征收率) | 小规模与简易计税

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就特定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对比: 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按销售额 × 3% 计算;原 5% 征收率自 2026-01-01 起取消(仅不动产过渡保留)。

依据: 《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 有效期: 长期有效

V-06 | 3% → 1% | 小规模纳税人普惠

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应税行为(不动产等除外),征收率统一由 3% 降至 1%。

对比: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是 2026—2027 年度最重要的降成本政策。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 有效期: 至 2027-12-31

V-07 | 免征起征点 | 月 ≤10 万/季 ≤30 万免征

适用: 月销售额 ≤ 10 万元、季销售额 ≤ 30 万元,或按次(日)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对比: 「免税 ≠ 不纳税」:开具普通发票免税,开具专用发票仍须缴税;与个体户减税、小微企税「三位一体」降低门槛。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 有效期: 至 2027-12-31

V-08 | 5%(不动产过渡) | 原 5% 简易项目跨期衔接

适用: 2026 年前取得的部分不动产租赁、销售等原 5% 简易计税项目,跨期衔接处理。

对比: 属于存量清退窗口,仅适用于历史合同;新建业务不再默认 5%,避免与 V-06 混淆。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不动产过渡) | 有效期: 至过渡完毕(约 2027 年底)

V-09 | 0.5% | 二手车经销

适用: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并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对比: 与 3% 简易计税形成「车辆流通」差异化处理(新车 3%、旧车 0.5%),促进二手车流通。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3 号 | 有效期: 至 2027-12-31

V-10 | 3% → 2% | 旧货与自用固定资产

适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对比: 与 V-09 协同:旧车 0.5%、旧设备 2%,体现资产类别的差别对待。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 有效期: 至 2027-12-31

V-11 | 3% → 1.5% | 个人出租住房

适用: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简易计税。

对比: 与 V-10 形成「企业 vs 个人」差异:企业旧固定资产 2%,个人出租住房 1.5%。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 有效期: 至 2027-12-31

⭐ 增值税小结:2026 年《增值税法》整合为四档税率(13%/9%/6%/0%)+ 单一征收率 3%;小规模普惠降至 1%,起征点月 ≤10 万免征。核心链条:实缴增值税决定附加税规模 → 再进成本影响所得税税基;「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 5%」与出口退税、不动产过渡为三大结构性支点。

四、附加税(城建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F 系列

F-01 | 7%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市区

适用: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对比: 三档中的最高档;随流转现金流产生,不具备独立性。减半后实际 3.5%。

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 有效期: 长期有效

F-02 | 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县镇

适用: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

对比: 与 7% 市区档形成城—乡梯度;减半后实际 2.5%。

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 | 有效期: 长期有效

F-03 | 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其他

适用: 市区、县城、镇以外的其他地区。

对比: 偏远地区低税率;与 7% 档形成 6 个百分点落差;减半后实际 0.5%。

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 | 有效期: 长期有效

F-04 | 3% | 教育费附加

适用: 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计征。

对比: 全国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减半后实际 1.5%。

依据: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令第 448 号) | 有效期: 长期有效

F-05 | 2% / 1% | 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 多数省份按 2% 征收(如新疆);福建等地为 1% 的特例(闽政〔2002〕8 号)。

对比: 与教育费附加 3% 合计 5%;减半后实际 1%(福建 0.5%)。

依据: 各省政府令/通知;fgk.mof.gov.cn | 有效期: 长期有效

F-06 | 三项附加减按 50% | 小微企业、个体户减半

适用: 2022-01-01 至 2027-12-31,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项附加按法定税率的 50% 征收。

对比: 纾困政策延续。减半后分别为:城建 3.5%/2.5%/0.5%,教育费附加 1.5%,地方教育附加 1%(福建 0.5%);与增值税小规模过渡同属降成本组合拳。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 2023 年第 12 号(延至 2027-12-31) | 有效期: 至 2027-12-31

F-07 | 免征教附 + 地教附 | 月 ≤10 万免征

适用: 月销售额 ≤ 10 万元(或季 ≤ 30 万元)的纳税义务人。

对比: 微型主体免税;与个体户减税、小规模增值税免征构成「三位一体」;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在此列。

依据: 教育费附加相关规定 | 有效期: 长期有效

F-08 | 计税依据 = 实缴两税 | 无独立税基

适用: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附于「两税」,无独立税基;无销项则附加自动为零。

对比: 与企税/个税的根本差异:所得税以利润、所得为基数;附加税则以已纳流转税额按比例附加。

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 + 暂行规定第四条 | 有效期: 长期有效

⭐ 附加税小结:中国企业最直接的现金流附加负担包。名义合计最高 7% + 3% + 2% = 12%;若逢 2022—2027 减半档 + 月 ≤10 万免征,实际最低可至 0,波动性远高于所得税。实务须锁定三点:① 所在地城建税档次;② 当期实缴「两税」金额;③ 是否满足小微企业销售额门槛。

五、跨税种统一对比与核心结论

企业所得税

标准名义锚点: 25%(居民企业)

有效税率区间: 标准约 25%;小型微利约 5%;高新/绿色/西部约 15%

税基本质: 净利润/应纳税所得额(独立税种)

优惠类型: 税率减免 + 小微减税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关键有效期: 2027-12-31(小微 E-03、污染治理 E-06);2030-12-31(西部 E-07)

一句话: 「利润征税」,一主多从,锚定 25%

个人所得税

标准名义锚点: 综合所得 3%~45%;经营所得 5%~35%;资本/利息 20%

有效税率区间: 劳动最高 45%;经营封顶 35%;资本 20%;小微可进一步压缩

税基本质: 综合/经营/资本所得额(独立税种)

优惠类型: 累进级距 + 专项附加扣除 + 年终奖递延

关键有效期: 2027-12-31(年终奖 P-04、个体户减半 P-05)

一句话: 「劳动/经营/资本」三维区分

增值税

标准名义锚点: 13% / 9% / 6% / 0% + 征收率 3%

有效税率区间: 征收率实际 1%(小规模普惠)

税基本质: 流转额中的增值部分

优惠类型: 低征收率 + 起征点免征 + 加计抵减

关键有效期: 2027-12-31(普惠 V-06/V-07 等)

一句话: 「流转增值征税」,四档税率 + 单一征收率

附加税

标准名义锚点: 城建 7% / 5% / 1% + 教附 3% + 地教附 2%,合计最高 12%

有效税率区间: 名义最高 12%,逢减半 + 免征可降至 0

税基本质: 已缴增值税 + 消费税税额(流转附庸)

优惠类型: 比例税率 + 50% 减半 + 月 ≤10 万免征

关键有效期: 2027-12-31(三项附加减半 F-06)

一句话: 「随增值税走、无独立税基」

三大体系关系: 流转环节(增值税)决定附加税规模;附加税再进入企业成本,影响所得税税基。三者并非并列:企税/个税是「净所得」口径,附加税是「已纳流转税」的百分比追加。对中小企业而言,同一笔交易同时触发增值税 +(城建 7%/教附 3%/地教附 2%)→ 汇入利润表冲减毛利 → 减少企业所得税与经营所得税税基。综合税负感知 = 名义税率链 × 转嫁弹性。

六、优惠政策时间轴

2027-12-31 到期

· E-03 小型微利

· E-06 污染防治第三方

· P-04 年终奖单独计税

· P-05 个体户经营所得减半

· F-06 三项附加减半(核心!)

2028 年起不确定

· 上述政策是否延续?惯例为「到期前 3~6 个月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评估后公告」。

· 建议 2027 年第四季度主动锁定最新文件。

2030-12-31 到期

· E-07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15%(属中长期稳定信号)。

七、官方复核渠道路径

法律、主席令

复核入口: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https://flk.npc.gov.cn/

检索方式: 检索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 63 号」「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部门规章、公告

复核入口: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

检索方式: 检索关键词:如「财税〔2023〕12 号」等文号

规范性文件

复核入口: 财政部法规管理系统 https://fgk.mof.gov.cn/

检索方式: 检索关键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地方性文件

⚠️ 免责声明: 本表按截至 2026 年 9 月可获取的公开信息整理,税率/优惠政策存在年度或区域性修订;若与税务机关当期有效公告冲突,以官方最新公告为优先。实际纳税前务必使用 flk.npc.gov.cn、fgk.chinatax.gov.cn、fgk.mof.gov.cn 输入具体文号复核「是否有效 + 是否继续修订/延续」。报告生成时间:2026-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