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主要税种:统一税率、适用范围与优惠政策对比表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增值税 · 附加税 四税合一)
编制说明: 本表严格遵循核实官方来源的查证要求,把截至 2026-09 已查证的三大类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一张统一对比表。每行一个税率/优惠项目;标注出处(法律名称+文号+官方来源)与有效期。实际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公告为准。
二、个人所得税 (IIT) — P 系列
| # | 税率 | 适用范围 / 适用情形 | 最新优惠政策 / 对比分析 | 出处(文号 + 官方源) | 有效期 |
|---|---|---|---|---|---|
| P-01 | 3%~45% 综合所得 7级超额累进 |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年汇算清缴;级距:≤3.6万/3.6~14.4/14.4~30/30~42/42~66/66~96/>96万元(对应3%/10%/20%/25%/30%/35%/45%)。 | 劳动性收入主体税,体现"按能力负担";低收入低边际、高收入高边际拉开税负差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 — 2018年修正(十二届全国人大六次会议),2019-01-01施行 | 长期有效 |
| P-02 | 5%~35% 经营所得 5级超额累进 |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经营所得",按年计税;不含工资薪金(已计入综合所得)。 | 对"自营/个体经营"与雇佣劳动区分:经营所得最高仅封顶35%(低于综合45%),体现小微创业倾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 — 2018年修正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长期有效 |
| P-03 | 20% 比例税率 | 存款利息、上市公司分红、股权/房产租金与转让收益,不按累计额度累进,直接20%。 | 资本性收益"就源计税、简单高效";对比综合最高45%,体现劳动vs资本税负差异。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 长期有效 |
| P-04 | 年终奖单独计税 过渡安排 | 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按月度税率表换算后纳税;现行延续至2027年底。 | 避免年终奖"一年一奖、税负集中"导致单月跳档;与并入综合可能触发更高累进级距形成缓冲,到期后续关注是否延续。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30号》,有效期至 2027-12-31 | 至2027-12-31 |
| P-05 | 经营≤200万减半 个体户 | 自2024-01-01至2027-12-31,小微企业(含个体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并适用经营个税税率。 | "个体版"小型微利:与企税小微型优惠逻辑类似——通过缩减名义税基数降低经营门槛成本。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有效期至 2027-12-31 | 至2027-12-31 |
| P-06 | 专项附加扣除 七项+个人养老金 |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 个人养老金,按法定标准定额扣减;个人养老金上限1.2万/年。 | 决定实际税负核心:低收入家庭因边际税率低而获惠少,高收入者因45%档获益更大,客观调节纵向公平。 |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 《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国发〔2018〕41号》专项附加扣除;实施条例见国令第706号 | 长期有效 |
| P-07 | 汇算"免办理" 流程简化 | 符合财政部/总局公告免除条件的,免于填报年度汇算。2023年32号明确特定情形可免办。 | 征纳减负:与年终奖单独计税、核定征收共同构成流程简化,降低遵从成本、提升现金可用性。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32号》(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 长期有效 |
个税小结:呈现"劳动vs资本、就业vs经营、高收入vs小微企业"三维区分。劳动最高45%,经营/资本多数封顶35%/20%;小微经营者可通过小型微利与个体户减半大幅压缩实际税负,趋势是"提低、稳中间、结构性调节高收入群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