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主要税种:统一税率、适用范围与优惠政策对比表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增值税 · 附加税 四税合一)

编制说明: 本表严格遵循"联网核实官方来源的查证要求,把截至 2026-09 已查证的三大类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一张统一对比表。每行一个税率/优惠项目;标注出处(法律名称+文号+官方来源)与有效期。实际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公告为准。

一、企业所得税 (CIT) — E 系列

#税率适用范围 / 适用情形最新优惠政策 / 对比分析出处(文号 + 官方源)有效期
E-0125%
居民企业基本税率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中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也适用 25%。标准法定"中枢锚点",高于小型微利实际税负,低于高新等专项优惠上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 主席令第6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flk.npc.gov.cn / 中国政府网 gov.cn长期有效
E-0220%
非居民企业特定所得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源泉扣缴;税收协定有优惠的从协定。跨境"源泉扣缴"名义税率,实际常受双边税收协定减免(如中-新/中-港)影响可能低至10%。与25%居民企业形成境内vs跨境差异。《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九条 — 主席令第63号;部分协定参照中国政府网税收协定章节长期有效(协定优先)
E-03实际约5%
小型微利
同时满足:①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②从业人数≤300人;③资产总额≤5000万元;且非限制/禁止类行业。核心普惠性优惠。名义20%×25%=实际约5%(超过部分分段计算);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叠加后税负进一步下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有效期至 2027-12-31;小型微利条件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至2027-12-31
E-0415%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创新驱动:对比标准25%直接减免10pct;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多数100%)协同,实际可低于8~9%。《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 主席令第63号;认定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总局联合制定长期有效(资格动态维持)
E-051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从事信息技术外包、科技研发设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等并符合条件。服务业版"高新待遇",标准下给10pct让利;需满足合同金额/境外收入占比/研发费用等指标。《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79号)长期有效
E-0615%
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
符合条件的环保/排污治理第三方企业,凭公告享受。绿色税收杠杆,与设备投资抵免、环保增值税即征即退形成组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8号)至2027-12-31
E-0715%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设在西部12省/市/自治区,主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项目并满足条件。区域协调工具;与东部形成"12pct"落差引导产能中西部落地;需省级备案认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至2030-12-31
E-080% / 免税
特定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长期持有);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取得的相关收入等。税基式减免:把这些收入排除在应税之外,性质同"利润扣除型"的E-03不同——直接不计入税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 主席令第63号长期有效(资格/条件满足时)
E-09限额扣减/抵免
亏损结转·境外抵免
居民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结转,用后5年(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为10年)利润弥补;境外已缴税款可抵免。非"税率"但调节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配合形成有效税率ETR,体现时间价值与风险偏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亏损结转)/ 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境外税抵免)— 主席令第63号长期有效(条件满足时)
企税小结:一主多从——标准锚点 25%,辅以"小型微利实际税负约5%"、"高新/技术先进型服务/西部及绿色环保"15%、跨境非居民20%/协定。实质是从名义税率到有效税率的多层过滤网,政策导向远强于纯财政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