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主要税种:统一税率、适用范围与优惠政策对比表

编制说明: 把截至 2026-09 已查证的四大类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合并为统一对比表。每行一个税率/优惠项目,标注出处(法律名称+文号+官方来源)与有效期。实际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公告为准。

一、企业所得税 (CIT) — E 系列

#税率适用范围 / 适用情形最新优惠政策 / 对比分析出处(文号 + 官方源)有效期
E-0125% 居民企业基本税率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中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也适用 25%。标准法定"中枢锚点",高于小型微利实际税负,低于高新等专项优惠上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 主席令第63号;flk.npc.gov.cn / gov.cn长期有效
E-0220% 非居民特定所得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源泉扣缴。跨境"源泉扣缴"名义税率,实际常受双边税收协定减免(如中-新/中-港)低至10%。《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九条 — 主席令第63号长期有效(协定优先)
E-03约5% 小型微利同时满足:①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②从业人数≤300人;③资产总额≤5000万元;且非限制/禁止类行业。核心普惠。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实际约5%;与研发加计叠加更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2号(至2027-12-31);fgk.chinatax.gov.cn至2027-12-31
E-0415% 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对比标准25%直接减免10pct;与研发加计(多数100%)协同,实际可低于8~9%。《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 主席令第63号长期有效(资格动态维持)
E-0515% 技术先进型服务从事信息技术外包、科技研发设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等并符合条件。服务业版"高新待遇",需满足合同金额/境外收入占比/研发费用等指标。财税〔2017〕79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长期有效
E-0615% 污染防治第三方符合条件的环保/排污治理第三方企业,凭公告享受。绿色税收杠杆,与设备投资抵免、环保增值税即征即退形成组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3年第38号至2027-12-31
E-0715% 西部鼓励类产业设在西部12省/市/自治区,主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项目并满足条件。区域协调工具;与东部形成"12pct"落差引导产能中西部落地;需省级备案认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23号至2030-12-31
E-080%/免税 特定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长期持有);非营利组织相关收入等。税基式减免,直接不计入应税,性质同"利润扣除型"不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 主席令第63号长期有效
E-09限额扣减/抵免亏损结转(后5年,高新/科技型10年);境外已缴税款可抵免。非"税率"但调节实际税负,配合名义税率形成有效税率ETR。《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二十三/二十四条 — 主席令第63号长期有效
⭐ 企税小结:一主多从——标准锚点 25%,辅以"小型微利实际约5%"、"高新/技术先进型服务/西部及绿色环保"15%、跨境非居民20%/协定。实质是从名义税率到有效税率的多层过滤网,政策导向远强于纯财政增收。

二、个人所得税 (IIT) — P 系列

#税率适用范围 / 适用情形最新优惠政策 / 对比分析出处(文号 + 官方源)有效期
P-013%~45%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汇算;7级超额累进(3%/10%/20%/25%/30%/35%/45%)。劳动性收入主体税,体现按能力负担;低收入低边际、高收入高边际拉开差距。《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三条 — 2018年修正,2019-01-01施行长期有效
P-025%~35% 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经营所得,按年计税。对自营/个体经营与雇佣劳动区分;经营所得封顶35%(低于综合45%),体现小微创业倾斜。《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六条 — 2018年修正长期有效
P-0320% 利息股息红利存款利息、上市公司分红、股权/房产租金与转让收益,比例税率。资本性收益就源计税、简单高效;对比综合最高45%,体现劳动vs资本税负差异。《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长期有效
P-04年终奖单独计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按月度税率表换算;延续至2027年底。避免年终奖税负集中跳档;到期后续关注是否延续。财税〔2018〕164号 + 公告 2023年第30号至2027-12-31
P-05个体户≤200万减半2024-01-01至2027-12-31,个体户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部分,减按25%计入并适用经营个税税率。"个体版"小型微利;与企税小微型逻辑类似,缩减名义税基数降成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2号至2027-12-31
P-06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房贷利息/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照护 + 个人养老金(上限1.2万/年)。决定实际税负核心;低收入获惠少、高收入(45%档)获益大,调节纵向公平。《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 国发〔2018〕41号(国令第706号)长期有效
P-07汇算免办理符合免除条件的,免于填报年度汇算(2023年32号明确特定情形可免办)。征纳减负;与年终奖单独计税、核定征收共构流程简化,降低遵从成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32号长期有效
⭐ 个税小结:呈现"劳动vs资本、就业vs经营、高收入vs小微企业"三维区分。劳动最高45%,经营/资本多数封顶35%/20%;小微经营者可通过小型微利与个体户减半大幅压缩实际税负,趋势是"提低、稳中间、结构性调节高收入群体"。

三、增值税 (VAT) — V 系列(2026-01-01《增值税法》施行后口径)

#税率适用范围 / 适用情形最新优惠政策 / 对比分析出处(文号 + 官方源)有效期
V-0113% 基本税率销售、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一档。流转环节最核心一档,覆盖零售、制造、物流;与9%/6%形成"高-中-低"分流。《增值税法》第十条 — 主席令第四十一号长期有效
V-029% 低税率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与13%区分锚点是"货物vs基建/不动产";跨业经营须分别核算,否则从高一档。《增值税法》第十条 +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826号)长期有效
V-036% 低税率金融、保险、科技研发设计、信息技术、生活服务、咨询管理、销售无形资产。服务业主档位;研发/技术收入通常落6%,形成加计抵减5%衔接底座。《增值税法》第十条 — 主席令第四十一号长期有效
V-040% 出口/跨境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按范围适用零税率(或免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境。出口退税核心:按"征多少退多少"退还已纳增值税,与9%/6%形成进项可退差异。《增值税法》第十条 + 跨境管理规定长期有效
V-053% 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特定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简易计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按销售额×3%;原5%征收率自2026-01-01取消(仅不动产过渡保留)。《增值税法》第十一条 — 主席令第四十一号长期有效
V-063%→1% 小规模普惠月≤10万/季≤30万或按次<1000元的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10号:适用简易行为(除不动产等)统一从3%降至1%,是2026-2027最重要降成本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10号至2027-12-31
V-07免征 起征点月≤10万/季≤30万或每次(日)<1000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不纳税":普票免税,开专票仍交税;与个体户/小微企税"三位一体"降门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10号至2027-12-31
V-085% 不动产过渡2026年前取得的部分不动产租赁、销售等原5%简易项目跨期衔接。legacy清退窗口,仅历史合同执行;新建业务不再默认5%,避免与V-06混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10号(不动产过渡)至过渡完毕(约2027底)
V-090.5% 二手车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3%简易形成"车辆流通"差异化(新3%旧0.5%),促进二手流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63号至2027-12-31
V-103%→2% 旧货固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与V-09协同:旧车0.5%/旧设备2%,体现资产类别差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10号至2027-12-31
V-113%→1.5% 个人出租住房自然人/个体出租住房,按简易计税。与V-10形成"企业vs个人"差异:企业旧固资2%,个人住房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10号至2027-12-31
⭐ 增值税小结:2026年《增值税法》整合为四档税率(13%/9%/6%/0%)+ 单一征收率3%,小规模普惠降至1%、起征点月≤10万免征。核心链条:实缴增值税决定附加税规模→再进成本影响所得税税基;"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5%"与出口退税/不动产过渡为三大结构性支点。

四、附加税(城建税+教附+地教附)— F 系列

#税率适用范围 / 适用情形最新优惠政策 / 对比分析出处(文号 + 官方源)有效期
F-017% 城建税·市区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按实缴增值税、消费税计征。三档高档;随流转现金流产生,不独立。减半后实际3.5%。《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 — 主席令第五十一号长期有效
F-025% 城建税·县镇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与7%市区形成城-乡梯度;减半后实际2.5%。《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长期有效
F-031% 城建税·其他市区、县城、镇以外的其他地区。偏远低率;与7%形成6pct落差;减半后实际0.5%。《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长期有效
F-043% 教育费附加所有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体,按实缴"两税"计征。全国教育经费重要来源;减半后实际1.5%。《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令第448号长期有效
F-052%/1% 地方教育附加多数省份2%(如新疆);福建等特例1%(闽政〔2002〕8号)。与教附3%合计5%;减半后实际1%(福建0.5%)。各省政府令/通知;fgk.mof.gov.cn长期有效
F-06三项附加减按50%2022-01-01至2027-12-31,对小微企业/个体户,法定税率减半。纾困延续;分别降至3.5%/2.5%/0.8%(福建地教0.5%);与增值税小规模过渡同属降成本组合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0号 + 2023年第12号(延至2027-12-31)至2027-12-31
F-07免征 教附+地教附月≤10万(或季≤30万)的纳税义务人。微型主体免税;与个体户减税、小规模增值税免征"三位一体";城建税不在内。教育费附加相关规定长期有效
F-08计税依据=实缴两税城建/教附/地教附依附于"两税",无独立税基;无销项则附加自动零。与企税/个税根本差异:独立税以利润/所得为基;追加以已纳流转税额比例折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 + 暂行规定第四条长期有效
⭐ 附加税小结:中国企业最直接的现金流附加负担包。名义合计最高 7%+3%+2%=12%;若逢2022-2027减半档 + ≤10万免征,实际最低可至0;波动性远高于所得税。实务须锁定:①所在地城建档次;②当期实缴"两税"额;③是否满小微企业销售额门槛。

五、跨税种统一对比与核心结论

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加税增值税
标准名义锚点25%(居民企业)综合3~45%,经营5~35%,资本/利息20%城建7%/教附3%/地教附2% → 最高12%13%/9%/6%/0% + 征收率3%
有效税率区间标准≈25%;小微约5%;高新/绿色/西部≈15%劳动45%;经营封顶35%;资本20%;小微可压缩名义高12%,逢减半+免征可至0征收率实际1%(普惠)
税基本质净利润/应纳税所得额(独立税种)综合/经营/资本所得额(独立税种)已缴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流转附庸)流转额(增值部分)
优惠类型税率减免 + 小微减税 + 研发加计累进级距 + 专项附加扣除 + 年终奖递延从价比例 + 50%减半 + ≤10万免征低征收率 + 起征点免征 + 加计抵减
关键有效期2027-12-31(小微E-03、污染E-06);2030-12-31(西部E-07)2027-12-31(年终奖P-04、个体户减半P-05)2027-12-31(附加减半F-06)2027-12-31(普惠V-06/07等)
一句话"利润征税",一主多从,锚定25%"劳动/经营/资本三维区分""随增值税走、无独立税基""流转增值征税,四档+征收率"
三大体系关系:流转环节(增值税)决定附加税规模;附加税再进企业成本影响所得税税基。三者非并列:企税/个税是"净所得"口径,附加税是"已纳流转税"的百分比追加。对中小企业,同一笔交易同时触发 增值税 +(城建7%/教附3%/地教附2%)→ 汇入利润表冲减毛利 → 减少企业所得税 & 经营所得税税基。综合税负感知 = 名义税率链 × 转嫁弹性。

优惠政策时间轴

到期涉及项
2027-12-31E-03 小型微利、E-06 污染治理第三方、P-04 年终奖单独计税、P-05 个体户经营减半、F-06 三项附加减半(核心!)
2028 起不确定上述是否延续?惯例为"到期前3~6个月财政部/总局评估后公告";建议2027年Q4锁定新文件。
2030-12-31E-07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15%(中长期稳定信号)

官方复核渠道路径

类别必须核实的官方来源
法律、主席令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https://flk.npc.gov.cn/(搜"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部门规章/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搜"财税〔2023〕12号"等)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法规管理系统 https://fgk.mof.gov.cn/(搜教附、地教附地方文件)

⚠️ 免责声明:本表按截至2026-09可获取公开信息整理,税率/优惠政策存在年度或区域性修订;若与税务机关当期有效公告冲突,以官方最新公告为优先。实际纳税前务必使用上述 flk.npc.gov.cn / fgk.chinatax.gov.cn / fgk.mof.gov.cn 输入具体文号复核"是否有效 + 是否继续修订/延续"。

报告生成时间:2026-09-19 | 编制方式:按《权威法规查询手册》"联网核实官方来源、不得臆造文号/日期"规范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