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07〕1号)要求,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07年1月下旬-2007年5月中旬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学校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学校科学编制预算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基础。
(三)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的问题,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四)有效利用资源。为两个校区特别是光华校区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校、院两级管理打下基础。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为
(二)清查范围
资产清查的范围为全校各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一)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学校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最后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次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复核、汇总、上报。
(二)采取自查与复核相结合的方法。一是自查。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查。二是复核。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自查结果进行复核验收。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工作内容
资产清查工作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
1.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对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以及全日制在校学生的情况。
2.账务清理:对学校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3.财产清查: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及查实。财产清查过程中要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帐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收益的清查。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帐等报失要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4.完善制度。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 准备(
1.学校成立资产清查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2.学习研究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资产清查工作的文件、报表、软件操作等。
3.拟订学校资产清查工作通知、实施方案。
4.召开资产清查领导组会议,研究资产清查工作;
5.召开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
6.组织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学习培训。
第二阶段 实施(
1.自查(
包括账务清理和财产清查
各单位对资产进行自查。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认真清点、核实,如实填写“在用固定资产登记表”、“帐物不符固定资产登记表”、“待报废固定资产登记表” ,同时,完善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并写出资产清查结果的书面报告,于4月15日前报送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复核(
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的自查结果进行复核验收。
3.汇总(
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单位的自查结果,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
学校审查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按相关制度和程序进行处理。
4.完善(
接受财政部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5.上报(5月中旬)
向教育部报送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包括资产清查报表及说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阶段 总结(6月上旬-7月中旬)
1.向教育部报审学校有关资产清查的损溢认定和资产核实等材料。
2.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3.学校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4.向教育部报送学校资产清查工作总结报告。
五、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校内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周密安排,明确责任,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二○○七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