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代理业务是我公司经客户委托提供的代为客户雇员发放工资薪金类收入,并同时按月代为申报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单的服务产品。
办理薪酬代理业务须知:
1.需要委托我司代理薪酬的,必须与我司签定薪酬代理协议或合同,所被服务的雇员必须是在我司具有人事代理关系的上岗雇员。
2.我司所代发的仅限于客户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3.我们代为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目范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申报与缴纳均遵循国家《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条例、法规的规定,同时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委托我司进行薪酬代理业务的,其个人所得税必须由我司代为缴纳。
4.按照目前税务机关的管理方式,未能为各纳税人提供每月纳税单据,但根据特殊需求,我公司可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相关期限的纳税单据。
5.为保证雇员能在第一时间收到我们代为发放的薪资款项,我们建议各雇员用以持有的工商银行卡或招商银行卡来收取工资收入。雇员可以向我们准确提供您的银行卡信息,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我们办理该类银行卡。
办理薪酬代理的具体办法:
1.确定委托我司代理薪酬业务的客户与我司签定薪酬代理委托协议或合同。
2.委托客户可在每月我司规定的发放日范围内选择其一作为当月工资薪金得到卡日,这些发放日是每月的5日、10日、15日、20日、25日和30日。到卡日选定后一般固定不变,我们的工作人员会根据这个日期要求开展工作,如果客户需要变更日期,请及时通知我们的工作人员,并以新的日期来支持、配合和提供我们的工作需要信息。
3.委托客户应当在到卡日之前的5个工作日向我司提供当月工资薪金的发放清单,并列明数据属性,例如税前工资、应纳税额和税后工资等。
4.我司将为在委托客户选择的到卡日前5日收取代发工资款项的客户按时发放工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收取客户款项的,我司将在收取客户代发工资款项后得最近的一个发放日发放。但由此造成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延后由客户自行承担后果。
5.每月的10日~次月5日止发放日的收入是我司为客户雇员代为申报缴纳当月个人所得税的期间,如客户因故未正常发放工薪,将数月工薪合并至1个月发放,或者由于未及时将工资款项汇给我司的原因,造成数月工资合并发放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将按规定视为当月工资合并申报缴纳。
6.因客户注销、审计等原因需要雇员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以及雇员个人因办理居住证、境外购汇、贷款、办卡、税款抵扣等原因需要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的,可向我司提出申请,我司将为此类已纳税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所需用途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7.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前来我司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委托他人前来领取的,可由被委托人带好委托书。由于该凭据遗失不补,因此我司不负责邮寄或快递。
8.个人所得税纳税凭据的开具需要2-3周的时间,同时申请当月税单的需要到次月月初才能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