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参考目录(9)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十六 |
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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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国际旅行社 |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9、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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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国内旅行社 |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9、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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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旅馆业、住宿业 |
当地公安机关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 国务院令第412号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 |
十七 |
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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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殡仪馆、火葬场 |
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批准文件 |
参见表1第104项 | |
123 |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
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批准文件 |
参见表1第104项 | |
124 |
建设公墓 |
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批准文件 |
参见表1第104项 | |
十八 |
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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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会计师事务所 |
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批准文件 |
参见表1第97项 | |
126 |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 |
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批准文件 |
《注册会计师法》第27条 |
参见表1第97项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127 |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 |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
批准文件 |
参见表1第97项 | |
128 |
国有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 |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
参见表1第96项 | |
129 |
国内专利事务所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 |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
批准证书 |
参见表1第105项 | |
130 |
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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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未明确 |
经中国专利局批准,可以从事国内专利代理业务; 参见表1第105项 |
131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
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
《批准证书》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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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报关企业 |
经海关注册登记 |
《批准证书》 |
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参见表1第101项 |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十九 |
食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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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指一切食品的生产,包括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企业)及食品摊贩、食品经营场所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卫生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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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外经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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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
批准证书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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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中外合作企业 |
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地方政府 |
批准证书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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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本科以上的高等学历教育的)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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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 |
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20条 |
同上 |
138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中等学历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 |
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20条 |
同上 |
139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 |
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20条 |
同上 |
140 |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 |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金融业务许可证》 |
《商业银行法》第92条;《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15、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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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141 |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
批准部门(保监委) |
《保险业务许可证》 |
《保险法》第154条;《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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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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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 |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批准证书 |
《国际海运条例》第32条 |
经营以上业务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企业、 外商投资比例不超过49% |
144 |
中外合资旅行社 中外合作旅行社 |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31条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
145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
贸易商、制造厂商、运输代理商由对外贸易部批准;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航空运输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其他行业按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
批准证书 |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5条 |
工商企字(1993)54号已授权各地方进行登记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146 |
核出口单位 |
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 |
《核出口许可证》 |
《核出口管制条例》第6条 指定经营 |
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 |
二十一 |
烟草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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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及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
《烟草专卖法》第12、25条 |
只能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
148 |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跨省经营的)烟草专卖批发或者省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 |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
《烟草专卖法》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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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 |
由县级人民政府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法》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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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
批准文件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
《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第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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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151 |
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
《烟草专卖法》第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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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烟草(烤烟和名晾晒烟)收购 |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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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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