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参考目录(10)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二十二 |
质量、计量、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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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设立认证机构 |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批准文件》 |
《认证认可条例》第9条、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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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 |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
《批准文件》 |
《认证认可条例》第11条 |
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
155 |
境外认证机构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 |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
《批准文件》 |
《认证认可条例》第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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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包括个体工商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计量法》第12条、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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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 |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高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关于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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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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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
《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7、8、9、10、12条 |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是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160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
《经营许可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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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汽车、摩托车整车 和发 动机 生产 装配 加工 贸易 |
国家发改委或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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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
参见表1第86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