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的企业的概念? |
A:外商投资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包括哪些类型? |
A:外商投资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其设立形式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为: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国法人独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外国自然人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台港澳合资、台港澳法人独资、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自然人独资等。 |
三、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的一般步骤? |
A:设立外商投资的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或下载《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并填写,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或下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到审批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的,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第五步:准予设立登记后,到工商局交纳登记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
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
A: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公司章程(原件;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5、投资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公司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提交前置许可、审批文件或证件(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原件;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2、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拟设立公司的,毋需提交); 1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提示: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文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或由翻译人签字。 |
五、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变更,需向工商部门提交哪些文件? |
A: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4、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依法经其它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原件); 6、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股权受让方为新增投资者的,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新增的外国(地区)投资者还需提交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8、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9、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原件);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
六、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哪些文件? |
A: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
七、外国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如何公证和认证? |
A:外国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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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事处和代表处的区别是什么? |
A:办事处一般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现已取消工商登记。代表处一般指外国(地区)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