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目: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销售不动产代开发票征收率的通知 |
文 号: |
渝地税发〔2011〕128号 |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及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09号)的规定,现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开发票征收率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93号)所附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企业适用)》中“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申请开票金额1万元以下,未提供核算证明)”企业所得税的分项征收率由2.5%调整为5%,调整后该项目的综合征收率为10.6%。 本通知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及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09号)规定的执行时间一并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 |
行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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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单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