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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关注标签: 职能 促进 发展     发布时间:2012/6/15 10:58:25 访问:2170次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重庆科学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创业活力,优化投资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做优做强、提高质量,扶持做活做多、扩大数量,实现2015年末市场主体达到200万户,其中民营企业达到45万户的目标。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准入条件

    (一)放宽民营资本的投资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进入交通、能源、金融、水利、市政、电信、医疗、教育等领域,采取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申办民营市场主体。

    (二)放宽民营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对民营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实行申报制,凡不涉及前置许可的行业和项目,均可依照申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准,不受注册资本数额、营业场所面积等限制。民营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超出所隶属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可先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再办理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三)放宽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审批条件。允许民营企业名称直接冠以“重庆市”或“重庆”市名,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大力培育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民营企业,主动引导其使用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并积极协调国家工商总局争取获得支持,提升我市民营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四)放宽民营企业设立登记条件。支持民营企业早组建,早运行,早见效,除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危和重污染行业外,可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注册登记制度,先行颁发经营范围为“筹建,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确认其主体资格,待企业取得相关批准文件、证件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确认其经营资格;对前置许可要件不完备的企业可先行登记注册,一年内完善相关手续。

    (五)放宽民营企业出资方式和期限。允许民营公司股东以实物、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增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对因资金困难不能在法定缴付期限内缴足出资的民营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期限一年。试行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允许民营公司股东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实物、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缴付首期出资。

    (六)放宽民营企业经营场所的限制。允许民营市场主体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商务办公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办理登记时无须收取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相关证明文件。放宽经营场所的审查、申报手续,房屋产权证、规划或建房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协议、占道经营许可证等均可作为经营场所的有效使用证明。

    (七)放宽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限制。建立民营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民营企业因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对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在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解除企业信用体系中对该法定代表人“黑名单”限制,允许其继续享有任职资格,不受三年内不得任职的限制。

    (八)放宽微型企业创业者身份审核程序的限制。信息技术和文化创意人员可直接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类微型企业,由工商部门根据其申请注册登记的经营项目予以认定,相关情况定期抄告当地文广新局、经济信息委备案。三峡库区移民可凭销号合同原件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创办微型企业;无销号合同原件的,由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予以认定,其中属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由原企业所属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予以认定。

    二、支持转型升级

    (九)分类指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积极扶持经营能力强、资产规模大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转型升级后的企业可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和已获得的“著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诚信经营户”等荣誉,实现延续经营。

    (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除不享受财政资本金补贴政策外,可享受注册资本金等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税收奖励、15万元以内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或其它小额担保贷款,以及微型企业后续培训、创业孵化、“大带小”帮扶等扶持政策。

    (十一)简化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审批手续。在不改变经营者、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基本经营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人沿用已取得的有效前置许可办理转型升级登记。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申请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十二)优化民营市场主体结构。对投资额较大、从业人员较多、符合企业组建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办者,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帮助完善条件,积极引导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三、促进产业发展

    (十三)促进民营中介组织发展。鼓励民间投资创办商务策划、管理咨询、设计创意、知识产权代理、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服务性中介组织。引导民营中介组织走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道路,进一步提升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吸引国内外著名的会计、评估、咨询、认证等中介机构来渝设立分支机构,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高水平、专业化服务。

    (十四)促进民营电子商务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兴办各类网上交易市场,支持建立集交易、结算、物流配送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积极引导民营市场主体由实体经营向电子商务经营拓展,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形象宣传、信息发布、产品营销、售后服务。

    (十五)促进民营广告业发展。鼓励支持民营广告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媒体、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十六)支持民营商品交易市场发展。鼓励和支持民营商品交易进行市场改造、招商引资、品牌建设工作。引导民营商品交易市场举办和参与各类品牌展会,开展产销对接,拓展销售市场。鼓励实力强、知名度高的民营商品交易市场开设分市场,扩大营销网络体系,提升市场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

    四、拓宽融资渠道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盘活资产。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对外投资,盘活企业资产。引导民营企业利用股权质押、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等方式,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拓宽资金来源,丰富融资形式。

    (十八)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市基本条件的民营企业,可通过上市企业登记快速通道,直接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手续;登记事项需上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积极协助争取支持。

    (十九)支持发展新型金融机构。鼓励民营资本组建和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各类创新型金融机构。引导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外包、金融中介等相关行业。

    (二十)搭建民营市场主体融资服务平台。通过组织召开对接会、融资信息发布会等形式,促进银企交流合作。为金融机构提供民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等信息查询服务,向金融机构推荐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信用度高的民营市场主体。

    五、支持做大做强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二)支持民营企业组建集团。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民营企业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即可申办企业集团。

    (二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连锁经营。民营企业从事批发零售、物流、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且分支机构达到3个以上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连锁”、“总部”等经营模式用语,推动民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二十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和境外贸易,允许民营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进出口”、“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加强对民营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的指导,提高民营企业运用国际规则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保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十五)加强民营市场主体商标品牌培育。加大商标宣传培训力度,增强民营市场主体商标品牌意识,鼓励进行商标注册和商标运用。加大民营市场主体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商标推荐力度,培育一批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民营企业商标品牌。支持注册地理标志,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知名度,力争到2015年全市地理标志达到100件。加强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建设,引导民营市场主体集聚发展,形成产业规模和优势。

    六、加大帮扶力度

    (二十六)加强微型企业帮扶力度。落实微型企业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对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注册资本金15万元以内的微型企业,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财政资本金补助;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给予注册资本金等额为限(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税收奖励;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或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

    (二十七)强化微型企业后续帮扶力度。多形式、多层次抓好创业培训和后续培训。推进微型企业创业园和“微企村”建设,发挥创业孵化园的集聚帮扶、集中展示和示范带动效应。对微型企业实施重点帮扶,每年确定1000户成长性好的重点产业微型企业,以市政府名义分解下达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重点帮扶任务。每年向工商联推荐5000户微型企业,采取“商会带动和大企业带动”的双带动方式开展帮扶活动。大力支持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每年面向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金额不低于政府采购总额的18%。充分发挥各级微型企业协会作用,为微型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财务代账、拓展市场、法律维权等服务,促行业自律和抱团发展。

    (二十八)免收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年检费。新办的小型民营企业在2015年以前、微型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年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二十九)实施“帮扶万户民营企业”工程。建立市、区县、工商所三级联动的结对帮扶机制,开展工商部门与民营企业对口帮扶工作,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为民营企业站稳脚跟、扩大规模、树立品牌提供有效指导和帮助。

    (三十)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网上办事功能,推行内资企业名称网上申报和核准工作。严格实行“一审一核”登记制度,推行预约登记、延时服务、上门服务等服务举措。凡民营市场主体申办登记,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发照。

    (三十一)发挥私个协会和微企协会服务作用。加大对各级私个协会和微企协会的指导支持力度,引导私个协会和微企协会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等活动,为民营市场主体搭建招商引资、信息交流、管理培训、人才引进等服务平台。

    七、优化发展环境

    (三十二)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区域执法协作网络优势,加大对民营市场主体字号名称、产品特有包装装潢、注册商标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维护民营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

    (三十三)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征集整合民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民营市场主体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提高民营市场主体市场契约意识。

    (三十四)慎用吊销营业执照执法手段。对一年(不含当年度)未参加年检(验照)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通过日常巡查、上门走访等方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帮助解决其经营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指导其完善年检、验照手续,暂不纳入营业执照吊销范围。

    (三十五)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实施柔性执法,对营业期限、股东出资期限、前置许可期限即将到期的民营市场主体进行事前提醒,减少企业过失性违法。采取建议、辅导、提示、告诫、示范、公示以及其他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实施行政指导,规范民营市场主体行为。对民营市场主体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不予经济处罚。

    (三十六)切实加强非公党建工作。进一步完善工商部门抓好非公党建的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民营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努力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在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和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三十七)健全行政问责机制。通过明查暗访、效能考核、受理投诉等方式,严肃查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对借机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严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违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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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 (2009-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2009-2-4)
    《重庆市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 (2008-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009
  • (2008-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009
  • (2008-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9
  • (2008-11-18)
    国税: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08-11-14)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 (2008-11-14)
    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 (2008-11-14)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
  • (2008-11-14)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 (2008-11-14)
    关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2008-11-14)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 (2008-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修订2006
  • (200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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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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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9-28)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 (200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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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2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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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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