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外包服务
    财务增值服务
    会计培训服务
  •     会计学徒
  •     IT外包服务
  •     网站建设
  •     关注排行
  •     工商注册服务   (31321)
  •     公司登记注册   (21669)
  •     代理记账   (11965)
  •     会计学徒   (11689)
  •     社保代理服务   (11055)
  •     典型客户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关注标签: 交通运输 现代服务业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     发布时间:2013/6/5 17:13:34 访问:2553次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六)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十一)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十三)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十四)失业人员就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5)《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6)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本通知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四、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六)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七)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继续关注 Continue to pay attention
  • (2018-4-8)
    快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调整增值税税率
  • (2017-3-13)
    政府工作报告里的减税政策,你读懂了吗?
  • (2017-1-5)
    对您很重要!2017年1月重要涉税事项提醒
  • (2017-1-4)
    工商部门“黑名单”制度你真的了解吗?
  • (2016-10-22)
    工商总局开放企业名称库: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将取消
  • (2016-9-14)
    重庆市高新区国税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规定的通知
  • (2016-6-3)
    建筑安装行业营改增试点问答
  • (2016-4-9)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2016-4-7)
    重庆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2016-3-11)
    2016年最新最全面的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
  • (2016-3-10)
    全面“营改增”要来了!税总发十四条动员令
  • (2016-2-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
  • (2016-2-19)
    “三证合一”以后,企业去银行办业务有新规定
  • (2016-2-17)
    二手房买卖如何省税
  • (2016-2-15)
    这个春节有5.16亿人玩微信红包,要缴个税吗?
  • (2016-2-3)
    【风险】千万别上税务局的“黑名单”
  • (2016-2-2)
    重磅!年内或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 (2015-12-30)
    “营改增”试点期间5项增值税政策执行口径明确
  • (2015-12-9)
    明年就开始施行的《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 你真的了解了吗?
  • (2015-11-2)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 (2015-10-21)
    下月起,这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
  • (2015-10-19)
    62项行政审批取消了,与你有关
  • (2015-9-23)
    国税局: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 (2015-9-23)
    国税局: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摘编(201508)
  • (2015-6-16)
    国家税务总局 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 (2015-6-16)
    国税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
  • (2015-6-16)
    国税总局发布新修订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 (2015-2-11)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5-2-11)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 (2014-2-8)
    重庆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4
  • (2014-2-8)
    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4-1-24)
    重庆2014高端房产房产税应税标准
  • (2014-1-6)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2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2013-6-5)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2013-6-5)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2013-6-5)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2013-6-5)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2012-8-20)
    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骗取税出口退税风险
  • (2012-8-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 (2012-8-7)
    重庆将建“网上消费维权服务站”
  • (2012-8-6)
    上半年重庆工业回升有力结构更优
  • (2012-8-6)
    重庆市确定公务员录用定点体检医疗机构
  • (2012-8-3)
    国家税务总局PC服务器续保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 (2012-7-2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录用公务员报到的通知
  • (2012-7-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八批)的公告
  • (2012-7-9)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税
  • (2012-7-6)
    市工商局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 (2012-7-3)
    国家税务总局外部门数据交换与数据处理升级完善项目中标公告
  • (2012-7-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
  • (2012-6-2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税收宣传理论与实践”征文活动启事
  • (2012-6-21)
    2011年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进一步成效
  • (2012-6-15)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 (2012-3-31)
    国税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 (2012-3-13)
    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2-3-13)
    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 (2012-3-13)
    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一)
  • (2012-3-13)
    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
  • (2011-1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2012
  • (2011-12-19)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 (2011-12-19)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1-12-19)
    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2011-12-19)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1-12-19)
    国税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2011-11-1)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2011-11-1)
    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
  • (201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最新】
  • (2011-11-1)
    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2011-9-26)
    国税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 (2011-9-26)
    国税总局: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 (2011-9-6)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
  • (2011-8-29)
    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
  • (2011-8-25)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 (2011-8-19)
    国税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1-8-17)
    2011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2011-8-10)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 (2011-8-10)
    重庆市调整销售不动产代开发票征收率
  • (2011-8-10)
    2011最新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 (2011-8-10)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2011-8-10)
    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
  • (2011-7-29)
    国税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 (2011-7-29)
    国税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 (2011-7-29)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
  • (2010-1-11)
    重庆地税2010年各月纳税申报期限表
  • (2009-12-9)
    国税总局:租房收入征个人所得税
  • (2009-9-27)
    国税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 (2009-9-27)
    《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 (2009-9-27)
    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2009-9-23)
    最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2009-9-16)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2009-9-16)
    国税总局关于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二)
  • (2009-9-16)
    国税总局关于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一)
  • (2009-9-1)
    新认定高新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 (2009-9-1)
    国税总局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 (2009-7-15)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 (2009-7-14)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 (2009-7-13)
    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2009-5-10)
    2009新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 (2009-5-10)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2009-5-10)
    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5-10)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
  • (2009-5-1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
  • (2009-5-10)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
  • (2009-5-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
  • (2009-5-1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
  • (2009-5-1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 (2009-5-7)
    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 (2009-5-7)
    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2009-5-7)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 (2009-5-7)
    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
  • (2009-5-7)
    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
  • (2009-5-7)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规定
  • (2009-4-23)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
  • (2009-4-23)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若干政策问题
  • (2009-3-17)
    重庆台湾农民创业园市级配套政策
  • (2009-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 (2009-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2009-2-4)
    《重庆市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 (2008-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009
  • (2008-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009
  • (2008-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9
  • (2008-11-18)
    国税: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08-11-14)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 (2008-11-14)
    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 (2008-11-14)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
  • (2008-11-14)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 (2008-11-14)
    关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2008-11-14)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 (2008-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修订2006
  • (2008-9-28)
    商务部关于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指导意见
  • (2008-9-28)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外商来渝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 (2008-9-28)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 (2008-9-28)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 (2008-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2008-5-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2008-5-6)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通知
  • (2008-3-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08-2-26)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 (2008-2-26)
    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8]
  • 代理记账 Bookkeeping Agency
  • 低廉的财务成本
  • 更加专业的财务管理
  • 持续不断的财务服务
  • 规范的财务流程
  • 会计派遣 Accounting Sent
  • 重庆第一家会计派遣服务机构
  • 高素质的财务团队
  • 不断的专业技能提升
  • 精准的财务核算和公正的财务监督
  • 工商执照 Business License
  • 设立重庆公司及分公司
  • 新设外资合资公司
  • 工商执照年检、变更、注销
  • 代办资质证书、前置审批
  • 纳税策划 Tax Planning
  •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 优惠政策和税费减免
  • 高科技企业
  • 合理税负策划
  • 离岸公司 Offshore Company
  • 香港公司注册
  • 注册美国公司
  • 离岸银行开户
  • 离岸公司年审
  • 会计培训 Accounting Training
  • 会计实习
  • 会计学徒
  • 会计从业资格证培训
  • 零基础会计就业培训
  •     联系我们
  • 【会计服务】023-63631238
  • 【工商注册】023-86717178
  • 【公司地址】红旗河沟中信银行大厦26-1
  • 【邮件地址】biz@cqzqh.cn
  • 快速导航
    财务公司代理记账财务咨询公司设立执照年检工商注册工商咨询验资审计代帐公司代帐公司重庆公司离岸公司欧美公司香港公司代帐会计会计代帐重庆会计代帐重庆代理记账会计代理记账社保办理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江北代帐九龙坡代帐渝中区代帐微企代帐高新区代帐北部新区代帐渝北区代理记账沙坪坝区代理记账解放碑代理记账观音桥代帐南岸区代帐南坪代帐
    友情链接
    正青禾财务咨询重庆工商局重庆国税重庆地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正青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7-2015. ChongQing ZQH Financial Consulting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 (023)63631238 15320369238 18983981238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渝中大厦25层16号 E-mail:biz@cqzqh.cn
    声明:本站文章除特别注明外均摘自互联网
    公司资质 友情链接 收藏本站 网站备案:渝ICP备07006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