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1.用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住所、场所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同时办理发 票和购领发票卡的缴销手续。
2.用票单位和个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同时办理发票和购领发票长的
缴销手续。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施行发票换版的有关规定。各区、县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照市
局统一布署,对管辖范围内的用票单位和个人,进行发票换版宣传工作和办理清理缴
销手续。
4.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的残页、次版、错号等原因不能使用时,经所在地发票管理部门审核查验后,做收回换或剪角缴销处理。
5.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保管发票存根联到期(五年)后,经所在地发票管理部门审核查验后,在税务机 关的监督下,到指定单位,办理销毁存根联事宜。
什么情况应办理发票的缴销?
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营地点、住所迁移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同时办理发票和购领卡的缴销手续。
什么情况应停售发票?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经所在地税务所或稽查所确认有以下情形的,通知售票窗口停售发票。
1.用票单位和个人,在纳税申报期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的;
2.用票单位和个人,购领发票后,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
3.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的遗失,未办理遗失手续的;
4.用票单位和个人,在税务登记管理中,由正常纳税户转入非正常纳税户的;
5.用原单位和个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