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部大开发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政策内容:
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
政策内容: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在西部地区的旅游景点和景区从事销售门票、提供导游服务、提供游客运输服务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的70%以上的,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二、民族贸易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
政策内容: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
三、三峡电站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4号)
政策内容: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四、民族自治地方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政策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试点农村信用社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政策内容:
在2008年底前,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