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体制改革与发展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政策内容:
对在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文化单位,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专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政策内容: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前述政策适用的范围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单位。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 至2008年12月31日。
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前述政策适用的范围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单位。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转制科研机构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政策内容: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三、债转股企业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
政策内容:
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财政分享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财政返还给债转股原企业,专项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增加债转股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四、清产核资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
政策内容: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涉及的资产盘盈(含负债潜盈)和资产损失(含负债损失),其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原则处理:企业清产核资中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全部资产盘盈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盘盈可转增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相关资产按重新核定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资产净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不足的,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本);对减资影响企业资信要求的企业,具体按照《中央企业纳税基本单位清产核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列企业单位和金额,可分三年期限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
五、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政策内容: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六、国家储备商品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
政策内容:
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政策内容: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八、小型微利企业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政策内容: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九、鼓励投资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政策内容: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十、鼓励创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政策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一、宣传出版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营业税
1.增值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政策内容: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2)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3)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4)少数民族文字的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期刊。
(6)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
(2)对少数民族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
(3)列入本通知附件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及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2.营业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政策内容: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营业税政策:
(1)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3)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十二、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
政策内容:
被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投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十三、医疗卫生机构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营业税
1.增值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64号)
政策内容: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为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如果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2.营业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政策内容: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十四、被撤销金融机构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营业税
1.增值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政策内容:
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等应缴纳的增值税。
2.营业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政策内容:
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应缴纳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