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避税”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偷税”。大多数国家的税法中都有偷税的定义。我国税收征管法(2001年)第63条就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可见避税和偷税都是纳税人有意采取的减轻自己税收负担的行为,但是作为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第一,偷税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缴纳税款;而避税则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第二,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非法行为;而避税是钻税法的空子,并不直接违反税法,形式上是一种合法行为。第三,偷税往往需要借助欺诈等犯罪手段,情节严重的会触犯刑法,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避税完全是一种合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在实践中,避税与偷税的区别有
时并不那么泾渭分明,很多时候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究竟属于避税,还是属于偷税,往往取决于税务局和纳税人的“谈判”乃至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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