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购入时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上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他设备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原则上可以抵扣,但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