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如何开票,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投标人依法收到招标人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视为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由此,投标人向招标人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但对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