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15号文件及会计处理方式的探讨
财税〔2012〕15号文件中关键点是这么几点:
1、时间和对象:
2、金额:价税全额抵减(如果收到的是专用发票,当然进项税也不能再认证,再抵扣,否则就是重复抵扣了)
3、申报表的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关于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
1、最简单的做法,支付费用时做入未交增值,直接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规范一点的做法,“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级或三级科目“抵减增值税额”,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支付技术维护费:
借: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
抵减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贷: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3、为了体现这笔资金属于政策减免的性质,也可这样做:
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支付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抵减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税金
贷: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将抵减额转入营业外收入以更好地体现政策补贴的性质,且在做所得税年报时也比较清晰。
借: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规范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抵减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