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公司取得补贴收入不再免税
近年来,为支持国家和地方商品储备发展,国家对承担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一直免征营业税。但从2011年开始,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再免征营业税,值得商品储备公司关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第一条规定,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该通知执行期限为发文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第一条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没有延续财税〔2009〕151号文件关于财政补贴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任何收入不纳税必须有明文规定,从财税〔2008〕110号文件、财税〔2009〕151号文件、财税〔2011〕94号文件的有效性来看,国家对于储备粮油取得的补贴收入从2011年起,开始征收营业税。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8号)明确规定,财政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虽然该文件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62号)作废,但作废的是政策规定,对财政性补贴收入的解释是值得借鉴的,因此应对其利息收入和仓储补贴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