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企业所得税有关亏损结转制度规定,及时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税前弥补亏损申请:
(一)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二)按期申报,并在盈利的纳税年度内按规定的纳税期限分期预缴税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
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核表》(见附件一),盈利及亏损年度的会计报表及相关
资料。
三、凡符合税前弥补亏损条件的纳税人在提出申请要求税前弥补亏损时,均应如
实逐项填写《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交的税前弥补亏损
审核表后,应即时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填表要求的退回纳税人予以补正;对符合填表
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对纳税人年度亏
损情况实施了日常或专项检查的,稽核人员可以按照日常或专项检查确定或调整的亏
损数额进行审核、确认,并在《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中注明,报经税务所所长批准
后,上报区、县局审批。
(二)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凡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
审核的,稽核人员可以按照审计报告确定的亏损数额进行审核、确认,并在《企业弥
补亏损审核表》中注明,报经税务所所长批准后,上报区、县局审批。
四 、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和审核,纳税人自行申报发生的年
度亏损,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核人员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盈利和亏损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结合税务管
理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的基本数据和税务情报提供的有关情况,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
对纳税人收入总额的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具体项目、资产的税务处理、营业外收支
等影响利润的相关因素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审核。
(一)凡经审核未发现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稽核人员应在《纳税状况评估意见
书》中填写有关审核的具体情况,对经审核、确认的亏损数额,在《企业弥补亏损审
核表》中注明,报经税务所所长批准后,上报区、县局审批;
(二)凡通过审查发现异常或者疑点的,主管税务机关稽核人员应在《纳税状况
评估意见书》提出具体评估意见,报经税务所所长批准后,列入日常检查的案源,由
检查人员进行实地检查确认。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检查,纳税人自行申报发生的年度亏损,其数额发生增
减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审理定案后,通知纳税人按照核实调整后的数额重新填
报《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经审核无误后,由稽核人员在《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
中注明,同时将亏损数额的调整情况,按照税务检查反馈制度的有关规定,通知税款
征收单位,并报经税务所所长批准后,上报区、县局审批。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统计台帐》(见附件二),对纳
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案头稽核工作税前弥
补亏损的工作流程(见附件三)进行管理。
七、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检查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四日内,按
照修改后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案头稽核工作情况季度统计表》(见附件四)的内容
和要求,对案头稽核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按规定期限报送市局税务检
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