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可以免税。取得的转让股票收益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范畴的,应根据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