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新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车船税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根据《车船税法》规定,制定了《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据悉,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细化了应税车船的范围,明确了省级政府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遵循的原则,规定了机动船舶和游艇的具体适用税额,细化了税收优惠的规定。据了解,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月25日审议通过的《车船税法》主要从完善征税范围、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调整税负结构、规范税收优惠及强化征收管理等5个方面对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制要素进行了调整。对于纳税人来说,最重要的变化体现在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和调整税负结构两个方面。对于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原《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微型、小型客车(乘用车)按辆征收。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当是评估价值,但由于乘用车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难以进行价值评估。考虑到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车船税法》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对于调整税负结构,一方面,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条例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条例规定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另一方面,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也就是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一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二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适当调高;三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在对《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解读中指出,此次车船税立法后,纳税人的税负将维持不变,只作结构性调整。此外,国务院常务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草案)》。船舶吨税是海关代为对进出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其征收的税款主要用于港口建设维护及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建设维护。据了解,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当前的新形势、新情况,对1952年出台的《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并形成了国务院常务会议此次审议通过的《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