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
政策内容:
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从1996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自2001年1月 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1]。
(5)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
自2001年1月1 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1)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按目录列举)。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企业所得税方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政策内容: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上述的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政策内容:
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从2003年6月1日起,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亦可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污水处理费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政策内容:
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四、旧货销售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政策内容:
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物(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五、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政策内容:
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六、教育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营业税
1.增值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政策内容: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营业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政策内容: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负责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鼓励环境保护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政策内容: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 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此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