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及应提供的资料 |
一、商贸企业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规定 1、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纳税人自有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租赁期在两年以上的经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并且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所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纳税人自有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租赁期在两年以上的经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指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并且人员在50人以下的),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予计年销售额可达18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所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6个月,纳入纳税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内进项税额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办法。 3.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所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明确的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企业以后业务发生变化,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重新审核办理,暂认定6个月并纳入纳税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内进项税额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办法。 4 . 已开业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必须在次年1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6.对从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应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7.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8. 经市局批准实行连锁经营的企业,由总机构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和领购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9.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商贸企业在重庆市内跨区县搬迁,迁达地税务机关可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个月,纳入纳税辅导期管理。 (1)迁出地税务机关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暂认定定期或辅导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迁出地税务登记机关对搬迁企业涉税事项已经进行清算,并已经办理注销登记。 (3)搬迁前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生产方式、经营范围(主营)、财务人员等均未发生改变。 (4)财务核算保持连续性。 (5)政府拆迁办公室出具搬迁证明,证明确系由于政府整体规划原因搬迁的企业。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原企业法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作变更处理。 10.暂认定(辅导期)到期一般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在暂认定到期的次月,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国家税款,否则不得按期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 12.增值税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3.所有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签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书》。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从批准的次月1日起执行。 14.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均实行电子申报;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必须纳入防伪税控共享系统开票管理。 15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销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销售业务的,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所核查。 16. 下列纳税人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个人(成品油经营除外); (2)非企业性单位; (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4)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外) 二、商贸企业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的资料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申请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 有关合同(章程)复印件 3. 生产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 4. 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 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彩色照片 6. 银行开户证明 7. 申请当月的银行存款对帐单 8. 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分支机构申请时提供) 9.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验资报告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