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一笔坏账损失。这笔损失要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办理申报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2.企业申请报告;3.公司决议或上级批复;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5.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6.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7.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8.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9.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10.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11.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12.其他相关证明。13.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能提供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