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从另一方取得一笔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应如何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通过银行从其他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