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政策内容: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3)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二、进口免税品销售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
政策内容: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实现的销售额,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走出去”企业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
政策内容: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四、非居民企业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政策内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上述所得,如果税收协定中规定了更优惠税率的,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同时,对下列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五、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
政策内容:
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六、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的出口加工区出口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出口加工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901号)
政策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等7个出口加工区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上述7个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等试点后的税收管理,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及现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七、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的税收政策
政策类型: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
政策内容:
洋山保税港区(简称港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简称园区)享受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港区或园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或园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八、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出口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政策内容: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九、耗用蒸汽的出口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7号)
政策内容: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产品耗用的蒸汽准予退税。
十、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出口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
政策内容:
保税物流中心(B型)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十一、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的退(免)税政策
政策类型: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政策内容:
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十二、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有关出口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财税〔2003〕201号)
政策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对纳入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火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经批准设立的出境免税店以及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实行退税政策。
十三、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
政策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予以退税。
十四、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
政策内容: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十五、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12号)
政策内容:
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按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十六、保税区仓储业务的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政策内容:
保税区外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送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十七、出口加工区购进货物的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
政策内容:
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包括国产设备、材料以及基建物资等)视同出口,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十八、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
政策内容:
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统一的退税率执行。
十九、援外出口货物的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
政策内容:
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二十、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政策
政策类型: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
政策内容:
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
二十一、对外承包等有关的出口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政策内容: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及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