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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宣传手册(2011) (一)
    关注标签: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2011     发布时间:2011/8/18 17:06:39 访问:2953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宣传手册(2011) (一)
    一,适用税率相关规定:
    (一)适用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2-5项属于税收优惠,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详见本手册"六,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相关规定"部分.
    (二)过渡性优惠税率
    1,企业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⑴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⑵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⑶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财税[2009]69号)
    2,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3,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计税依据和计算公式相关规定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依据又叫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3,不征税收入的有关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
    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文件中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②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问题:软件企业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综上所述,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不能计提折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09年11月09日)
    (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财税[2008]136号,国税函〔2009〕173号)
    (1)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时,可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H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派发股息时,可凭有关证券结算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其他经批准对股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派发股息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不征税收入年度申报填报口径(国税函〔2010〕148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4,免税收入的具体规定
    居民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2009]123号文件中对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需要同时满足的九个条件,免税资格申请,需报送的材料,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限,取消资格的情形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深财法〔2010〕5号文件根据财税〔2009〕123号和财税〔2009〕122号的文件精神,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及免税手续备案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免税资格条件,需提交申请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受理时限 ,受理程序,免税备案办理及免税手续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财税[2009]122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予以明确.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10]79号)
    免税收入年度申报填报口径:(国税函〔2010〕14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一,免税收入"第5行"4,其他".
    5,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亏损弥补的相关规定
    (1)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3)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
    7,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8,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9,应纳税额的相关规定
    (1)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3)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4)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5)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三,收入方面相关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确认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的原则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都作为收入总额.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销售货物收入及提供劳务收入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对于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
    7,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国税发〔2009〕31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4)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③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④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⑥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⑦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⑧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一)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四)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税函〔2010〕148号)
    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五)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国税发〔2009〕31号)
    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有关规定详见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3.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2010年10月27日)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财税[2009]69号)
    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国税函[2010]79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确认(国税函〔2009〕98号)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第52行第三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第52行第四列"调减金额"填报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转回数.
    企业所得以外币计算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四,扣除方面相关规定
    基本原则: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四)实性原则.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成本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费用扣除:
    1,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2,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职工福利费用: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国税函[2009]3号)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3)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工会经费: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5,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软件生产企业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前提是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
    (2)财税[2009]63号文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6,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财税〔2009〕27号)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7,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国税函[2009]202号)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国税函[2010]79号)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合并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5)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国税函[2009]202号)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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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理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
  • (2012-7-9)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 (2012-7-9)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税情
  • (2012-7-7)
    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 (2012-7-7)
    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 (2012-7-6)
    某企业固定资产被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如何处理?
  • (2012-7-6)
    北部新区为纳税人提供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
  • (2012-7-5)
    企业因转产固定资产停止使用,企业是否可以暂停折旧年限的计算?
  • (2012-7-5)
    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 (2012-7-5)
    烟草广告和宣传费不能税前扣除
  • (2012-7-3)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40年,公司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该
  • (2012-7-2)
    厂区购买绿化树苗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 (2012-6-29)
    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一笔坏账损失。这笔损失要在所得税前扣除
  • (2012-6-28)
    企业内部的技术改造费用是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2012-6-26)
    逾期支付的费用可“转回”扣除
  • (2012-6-25)
    理赔费用准备金不能税前扣除
  • (2012-6-25)
    汇算清缴后莫忘作纳税调整
  • (2012-6-20)
    是“生产、初加工、销售”三位一体,还是“选育、生产、初加工、
  • (2012-6-20)
    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未出台,符合原目录规定的企业,可
  • (2012-6-19)
    农产品加工业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变革
  • (2012-6-19)
    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应如何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 (2012-6-19)
    跨地区项目部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应在何地
  • (2012-6-18)
    小额贷款公司可否适用财税〔2011〕104号和财税〔2012〕5号文件内
  • (2012-6-18)
    某公司因经营方式变化办理注销时,未付清的货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 (2012-6-15)
    2012年(第二期)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2012-6-14)
    收到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能否在企业所
  • (2012-6-12)
    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2-6-12)
    股权激励需统筹考虑个税和企业所得税
  • (2012-6-12)
    纳税问题
  • (2012-6-11)
    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2012-6-11)
    关于表彰2011年度税务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
  • (2012-6-11)
    落实税收政策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 (2012-6-8)
    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
  • (2012-6-8)
    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2-6-8)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
  • (2012-3-31)
    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是否可以不提供收汇核销信息
  • (2011-9-26)
    国家税务总局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的解释
  • (2011-8-30)
    未及时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何处理?
  • (2011-8-30)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计算时间如何确定?
  • (2011-8-25)
    汽车4S店代收的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 (2011-8-25)
    企业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
  • (2011-8-19)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 (2011-8-18)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宣传手册(2011) (二)
  • (2011-8-18)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宣传手册(2011) (一)
  • (2011-8-9)
    加价售车合法化?国税总局拟对加价费征税
  • (2011-8-9)
    我国个税体系调整的应有方向
  • (2010-3-6)
    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注意事项
  • (2010-3-6)
    企业税收稽查和自查要点分析
  • (2010-3-6)
    会计人如何应对税务自查
  • (2010-3-6)
    税务让自查,企业该怎么办?
  • (2010-3-6)
    企业税务自查两难的选择
  • (2010-3-6)
    企业如何规避税务稽查风险
  • (2010-3-6)
    企业如何避免纳税风险
  • (2010-3-6)
    2010全国再掀查税风暴第二波
  • (2010-3-6)
    财务人员如何规避涉税风险
  • (2010-3-6)
    谈税务稽查执法中的风险及防范
  • (2010-3-6)
    提高抵御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能力
  • (2010-3-6)
    税务稽查要运用的技巧
  • (2010-3-6)
    税务稽查—企业如何应对
  • (2010-1-13)
    重庆国税2010全年各月申报征收期表
  • (2010-1-11)
    延期补缴的税款是否征收滞纳金
  • (2010-1-11)
    动漫企业销售软件能否退税?
  • (2009-12-10)
    商贸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政策
  • (2009-12-10)
    工业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政策
  • (2009-12-1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注销
  • (2009-12-9)
    解读个人租房收入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 (2009-12-9)
    个税新政策解读
  • (2009-12-9)
    增值税分次缴纳的相关规定
  • (2009-10-17)
    浅议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涉税事项处理
  • (2009-10-14)
    重庆市地税2009年社保费缴纳时间安排
  • (2009-10-14)
    重庆地税2009年征收期日历
  • (2009-10-8)
    个体户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 (2009-10-8)
    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09-10-8)
    新《所得税法》规定技术转让享受所得税优惠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 (2009-10-8)
    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税收及优惠政策
  • (2009-9-16)
    国税总局:交通和通讯补贴按工薪所得扣个税
  • (2009-9-16)
    企业发放交通通讯补贴按工薪所得征个税
  • (2009-9-1)
    用固定资产投资是否开具专用发票?
  • (2009-9-1)
    典当行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 (2009-9-1)
    《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开办费没有明确的定义
  • (2009-9-1)
    房地产企业如何确认开发产品已完工?
  • (2009-9-1)
    税务总局对跨境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管理作出规定
  • (2009-9-1)
    复合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 (2009-9-1)
    核桃油适用的增值税率
  • (2009-9-1)
    房企销售收入确认有四种情况
  • (2009-9-1)
    年底"双薪"不再分别计税 员工收入缩水
  • (2009-7-19)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下调
  • (2009-7-15)
    自建商品房转自用的所得税问题
  • (2009-7-15)
    员工报销个人的医药费能否税前列支?
  • (2009-5-30)
    2009年新增值税转型改革 让外资企业不适应
  • (2009-5-10)
    解读:完善税收扶持政策 推动文化改革发展
  • (2009-5-1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变化
  • (2009-5-9)
    如何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2009-3-31)
    2009年营业税暂行条例新旧对比
  • (2009-3-26)
    我国能源税改革的政策取向
  • (2009-3-17)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
  • (2009-3-17)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 (2009-2-1)
    2009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政策解读
  • (2009-1-12)
    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 (2009-1-12)
    2009年税务总局对一般纳税人认定作出原则规定
  • (2009-1-1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职工教育经费有余额如何处理?
  • (2009-1-12)
    关于弥补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的规定
  • (2009-1-12)
    企业产生的废次品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 (2009-1-12)
    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时需要注意哪些规定
  • (2009-1-12)
    核定征收企业可享所得税优惠吗?
  • (2009-1-8)
    2008年医药行业广告费税前抵扣标准
  • (2009-1-8)
    财政部对执行新准则的2009企业年报编制的10项要求
  • (2009-1-3)
    鼓励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 (2009-1-3)
    鼓励高新科技创新类优惠政策
  • (2009-1-3)
    优化产业结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 (2009-1-3)
    促进市场经济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
  • (2009-1-3)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 (2009-1-3)
    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 (2009-1-3)
    鼓励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2009-1-3)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条件
  • (2009-1-3)
    民办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机构一般不具有法定的免税资格
  • (2009-1-3)
    鼓励可持续发展类的税收优惠政策
  • (2009-1-2)
    新2009增值税条例主要有五项变化
  • (2009-1-2)
    重庆地税务局2009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
  • (2009-1-2)
    重庆国税局2009年各月份国税申报征收期
  • (2008-12-11)
    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无偿划转房地产权属可免契税
  • (2008-12-11)
    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新规
  • (2008-12-11)
    国家税务总局:高新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时按15办理
  • (2008-11-27)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仅供参考)
  • (2008-11-27)
    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审核及资料准备
  • (2008-11-27)
    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及资料准备
  • (2008-11-27)
    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及资料准备
  • (2008-11-27)
    企业常用税种及税率(部分)
  • (2008-11-18)
    新2009版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条例有关问题解答
  • (2008-11-18)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出租、转让 税务筹划
  • (2008-11-14)
    财政部:中国将减税三千亿
  • (2008-11-14)
    国务院常务会决定自明年起在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
  • (2008-6-17)
    如何识别假发票?
  • (2008-5-2)
    会计的税务烦恼
  • (2008-5-2)
    会计政策选择与税收筹划
  • (2008-5-2)
    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比较
  • (2008-5-2)
    汇算清缴涉税账务调整方法
  • (2008-5-2)
    浅议所得税会计理论及方法的创新
  • 代理记账 Bookkeeping Agency
  • 低廉的财务成本
  • 更加专业的财务管理
  • 持续不断的财务服务
  • 规范的财务流程
  • 会计派遣 Accounting Sent
  • 重庆第一家会计派遣服务机构
  • 高素质的财务团队
  • 不断的专业技能提升
  • 精准的财务核算和公正的财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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