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税前扣除是以清单方式申报还是以专项方式申报呢?
存货过期损失属于企业正常损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存货过期损失不属于企业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因此,对有保质期的货物,超过保质期存货除了出于严格产品质量管理的要求以外,更重要的是这类存货往往都是关系到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作出了严格的保质期限。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也就是说,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属于正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