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生产资料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政策内容: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②以外的磷肥、钾肥③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林、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酸、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合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二、饲料产品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政策内容: 自2001年8月1日起部分饲料产品(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继续免征增值税。 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粮油销售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 政策内容: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属于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免征增值税。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四、增值税起征收点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税收政策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257号) 政策内容: 从2005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全市个体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执行标准为:个体应税货物销售按5000元/月征税,个体应税劳务销售按3000元/月征税,按次(日)征税标准为200元。
五、铁路货车修理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政策内容: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六、飞机维修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政策内容: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七、拍卖行拍卖货物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营业税 1.增值税方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政策内容: 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2.营业税方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政策内容: 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八、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政策内容: 从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九、黄金生产销售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政策内容: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十、铂金生产销售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政策内容: 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十一、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 政策内容: 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开采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三年内不得变更。
十二、鼓励农业生产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注释范围》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政策内容: 对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征税注释范围》所列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政策内容: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种植;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政策内容: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以上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四、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政策内容: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 政策内容: 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年第27号)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破产清算所得以及获得的捐赠等,不计入其应征所得税收入; 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对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保护基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额度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六、农产品连锁经营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 政策内容: 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 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建发[2005]1号文件执行。 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十七、汽车轮胎政策 政策类型: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 政策内容: 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轮胎”免征消费税,其余轮胎按3%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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