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的存货能否直接计算并自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你公司存货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正常损耗,属于应进行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