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及应提供的资料 |
一、工业(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和以工业为主并兼营商业的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规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指纳税人自有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租赁期在两年以上的经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新办工业企业,预计年销售额能达到100万元以上,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6个月。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指纳税人自有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租赁期在两年以上的经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已开业的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已达到30万元以上,未达到100万元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6个月。 3.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必须在次年1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暂认定到期一般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在暂认定到期的次月,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国家税款,否则不得按期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 7.增值税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8.所有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签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书》。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从批准的次月1日起执行。 9、 下列纳税人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个人(成品油经营除外); (2)非企业性单位; (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4)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外) 二、工业企业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的资料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申请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 有关合同(章程)复印件 3. 生产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 4. 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 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彩色照片 6. 银行开户证明 7. 申请当月的银行存款对帐单 8. 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分支机构申请时提供) 9.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验资报告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既可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给一般纳税人,(除商品混凝土外)可按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 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 销售自来水; 7. 商品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三年内不得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