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广税控收款机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政策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价款
可抵免税额= ———— × 17%
1+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二、高校后勤实体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
政策内容:
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三、残疾人专用品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
政策内容: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政策内容: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在2008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残疾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残疾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3)企业帐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残疾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1.企业所得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政策内容:
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营业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政策内容:
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奥运会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
政策内容: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对中国奥委会取得按《联合市场开发协议》规定由组委会分期支付的补偿收入、按《举办城市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第29届奥运会结束并北京奥组委财务清算完后停止执行。
六、世博会政策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的批复》(财税〔2006〕155号)
政策内容:
对上海世博局取得的直接用于世博会的无偿捐赠收入、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以及世博会结束后出让资产等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上海世博局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的世博会门票销售收入、场馆出租收入、在世博园区内销售世博会纪念品收入、再销售捐赠和赞助货物收入以及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出让归属于上海世博局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除上述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国际展览局取得的本届世博会门票分成收入,免征国际展览局应缴纳的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上海世博会结束并上海世博局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七、车辆购置税政策
政策类型: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
政策内容:
下列项目免征车辆购置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
(5)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6)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