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广告和宣传费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该文件规定,烟草企业应减少广告宣传支出,及时按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财税〔2012〕48号文件只是以前政策的延续,2009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就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08年以来,烟草企业烟草广告宣传成本增加是不争的事实,以投入1000万元广告宣传费比较,允许在税前扣除与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差250万元。烟草企业为此应加强管理,减少广告宣传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目前,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已过,烟草企业如果2011年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的,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协调处理,补缴相关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在国家相关政策未明确之前,国税函〔2009〕286号文件可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