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是出口企业,近期受另一家企业所托办理代理出口业务。但该公司没能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能补开证明?
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一般应在规定时限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但如果发生延期,且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规定,税务机关对属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税务机关须向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函。凡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回函确认委托方已就上述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予征税;回函没有确认委托方就上述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执行,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